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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卖“虚拟货币”不受法律保护裕安区法院依法驳回中超买球

作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22-08-18 13:04:35点击:

  中超买球近年来,“虚拟货币”伴随互联网发展应运而生,国内更是刮起一阵有关“虚拟货币”的热潮,但是,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,滋生了违法犯罪活动,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,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,不受法律保护。近日,裕安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交易虚拟货币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,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  鲁某某与雷某系朋友关系。2019年10月23日,鲁某某转账149700元给雷某,让其帮助在网上开立虚拟账户、购买虚拟货币进行投资。2020年10月7日,双方协商鲁某某将用于投资的虚拟货币G2B数字银行账号转让给雷某,转让价为118600元,中超买球约定雷某从10月30日起每月返还2000元给鲁某某。此后,雷某仅按约定偿还26000元,剩余92600元迟迟未付,原告鲁某某遂将被告雷某诉至裕安区法院,要求其立即支付剩余转让款及相应利息。

  法院审理中查明,原、被告交易涉及的G2B数字银行账号已被关闭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转账149700元给被告委托其投资虚拟货币,后约定将G2B数字银行账号转让给被告的行为,非国家法定金融投资行为,属法律禁止行为,不受法律保护,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鲁某某的诉讼请求。

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第七部委2017年9月4日发布的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明文规定,数字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,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,不能进行发行融资,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使用。根据2021年9月24日《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规定,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,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,一律严格禁止。任何法人、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,违背公序良俗的,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,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。中超买球虚拟货币的交易流通违反我国目前对虚拟货币的管制政策,属于非法金融活动,损害了国家金融秩序、金融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,由此签订的相关合同应属无效。因此,社会公众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,不要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交易炒作活动,谨防个人资金受损。返回搜狐,中超买球查看更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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